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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残志坚众关爱,截歧何碍我成材——截肢儿童的教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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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把肢体障碍正式定名为“肢体残疾”
。
它是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六类残疾之一,但不包含健康障碍。
残疾标准中对“肢体残疾”
下的定义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这个定义中所指的肢体残疾,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被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因中枢、周围神经系统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的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
提到肢体障碍,人们首先会想到坐轮椅、用拐杖、戴支架。
其实,属于这个大范畴的另一部分学生并没有明显看得出的障碍特征。
所以,将这部分儿童称为肢体不自由儿童,似乎更加合适。
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报告,我国0~14岁儿童肢体残疾发生率约为0.2%,全国肢体残疾儿童约75万人,其中6~14岁学龄儿童约有50万人。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水平不高,还没有把肢体残疾和健康障碍儿童纳入特殊教育范畴。
但是,客观上有大量这类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只是人们没有全面认真考虑他们的特殊需要。
学校、教师和家长仅仅以满足他们学业上的发展为目标,这无助于他们的全面发展。
我们应该从特殊教育的角度看待这类儿童的随班就读,不仅要教他们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矫正他们的身心障碍,发展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地满足他们一般的和特殊的教育需要。
截肢是因伤害或意外事故将肢体截去,以挽救病人的生命,结果使病人失去身体的一部分。
先天手足残缺也可归入这个范畴。
一般地说,先天手足缺损的儿童若及早装假肢,到入学时就能完全适应。
假肢多用木、金属或塑料制成,塑料假肢轻便,适合于活动。
装上假肢的学生活动能力接近正常,智力上一般也不受影响,因而教育上所需的适应性改变不大。
这种改变的程度取决于学生的年龄、截肢部位(部位越高越严重)及学生的适应情况。
家长和教师在安排截肢学生的学习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培养所在班级教师和学生接收这类学生的愿望及为此作出应变的能力。
(2)关注截肢学生的各种情况:交往模式、体力和精力水平、智能与成绩、个性、相对的独立行走能力、个人的兴趣、动机及对普通班的信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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