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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社会教育人员养老金标准表(1940)[153]
如表5-9所示,社会教育人员养老金标准根据退休前最后月俸和工作年限决定,凡连续服务15年以上,年逾60岁退休者(未满60岁但身体衰弱不胜任务,经医生证明属实者;或因公致残不足15年工龄)为申领对象。
条例规定了社会教育人员抚恤金的领取条件、标准及承领恤金顺序等。
社会教育人员的养老金或恤金的来源,“在国立机关由国库支给,在省立机关由省库支给,在市县区乡镇立机关由市县经费支给”
。
该条例参照“中小学教师的标准办理”
[154]。
至此,多年来悬而未决的社会教育人员养老金及恤金政策问题终于解决。
1942年10月,行政院核准《省市县立社会教育工作人员待遇规则》,对社会教育工作人员薪给标准、进修、带薪休假、婚嫁丧生育假、子女免费入学等问题予以规定,与中小学教师享受的各项权益基本持平,破解多年社会教育工作人员待遇低于中小学教师的局面,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的鸿沟正在逐渐缩小。
表5-10省县市立社会教育工作人员薪级表(1942)[155]
续表
该规程的最大突破,是增加了社会教育工作人员的升学和带薪学术(工作)休假制度。
规程规定连续工作满5年后,志愿升学并经主管机关核准、入学后给予1~3月的薪酬作为奖励;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者,“著有成绩得休假一年,从事研究或考察,仍照支原薪,但不以担任其他有给职务为限”
。
[156]该规程从制度上保障了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与其他政府公务员、学校教员的同等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规程中所指“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
与1940年《社会教育机关人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中范围不同,只包括民众教育馆、图书馆、体育场、科学馆、博物馆5个机构,美术馆、专设民众学校以及民众教育实验区等人员被排除在外。
战后复员时期,社教社召开的第五届年会,社员金祖祺、瞿祜、河南省立开封民众教育馆、古楳、孙月平等7件提案合并修订为“提高社会教育人员地位,并改善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之待遇案”
,决议“照审查意见通过”
,审查意见包括:(1)应确定省市县立社会教育机关,与省市县立中学学校之地位完全相等;(2)省市县立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任用之资格,应比照省市县立中等学校教员任用资格,加以修正,并尽先任用曾受社教专门训练之人员;(3)省市县立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之薪给标准,应一律比照省市县立中等学校教员待遇标准支给,并由本社推定人员起草待遇标准,建议教育部施行;(4)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一经任用,应予以保障,如无重大过失,不得任意更动,并比照公务员考绩标准,实行年功加薪。
[157]在该决议案中,最大变化是要求社会教育人员待遇完全等同对等学校教职员,会后,社教社以常务理事俞庆棠、陈礼江、童润之联衔方式,以锡普字第4号公函,向各省市教育厅局发函,“本社第五届年会决议案请察核采择施行,以利社会教育之进展”
。
上海市教育局据此呈文市长吴国祯,称“查社会教育以广大之民众为对象,旨在发扬社会文化,灌输民众基本智识,实与学校教育同具重要,本局自复员以来,对于社会教育积极推进,对于工作人员均经慎重遴选。
既经任用,予以保障。
该社所提改善社会教育工作人员之待遇,确极重要,待遇一节,本局前曾拟具办法,呈请钧府核示在案,准函前由,理合据情叙。
仰祈钧长俯念社教机关与普通行政机关性质不同,准将社教工作人员视同教育人员,予以同等待遇,兹谨拟具上海市社教机关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一份,随文呈送”
[158]。
表5-11上海市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拟定待遇标准表(1947)[159]
从表5-11看,上海市教育局按照社教社第五届年会决议案精神,分主管人员、主任、指导员、干事、助理干事不同级别,拟定出上海市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1~10级待遇标准。
上海市之所以能如此积极回应,并设计出符合议案精神的详细标准,与其时社教社常务理事之一俞庆棠兼任上海市教育局社会教育处处长有直接关系。
未有史料显示市长吴国祯如何批复,但社教社为社会教育人才待遇问题的不懈努力却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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