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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教社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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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人员待遇问题,是社教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社教社第二届年会起历届年会均有相关提案出台,涵盖了社教人员的薪俸、进修、养老、子女教育补助金以及恤金等问题;而且,社教社还利用各种机会,或利用社团整体的名义,或利用核心社员力量,为社会教育人员待遇问题解决寻找契机。
不同于其他社会教育问题的多元化诉求,不论社教社核心专家,抑或地方社会教育机关代表,大家对社教人员待遇问题目标基本一致,即参照学校教职员标准,出台一套社教人员待遇条例,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纠葛,又一次有了交汇点。
表5-8社教社关于社教人员待遇的提案一览表(1932—1937)[138]
续表
从表5-8看,社教社第二届至四届年会共有6件提案涉及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总量虽不多,但分量较足。
除第四届年会为临时提议、提案人不详外,其他4件原提案,从提案代表来源看,地域涉及福建、山东、浙江,主要集中在浙江省;职业及职务方面,既有省县立民众教育馆馆长、省立图书馆馆长、省立社教专门人才培养机关校长,又有国立浙江大学知名社教专家,还包括省教育厅、县政府教育科主管社会教育的行政人员。
第二届年会3件原提案,经大会讨论后形成两条决议案,会后理事会第6次会议专门决议“交常务理事办理”
[139]。
第三届年会由浙江籍代表联名提出提案,经理事会第10次会议,同样是“交常务理事会办理”
。
社教社先后将第二届、第三届有关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提案呈交教育部,第四届年会再次提交2件提案,第一件国民政府修宪中主要涉及社教人员的待遇问题,要求与学校教职员享同等待遇,将之作为社会教育地位的主要标志;第二件从提案名称及通过的办法看,社教社准备负责起草具体条文,并派代表赴教育部请愿,希望能给予通过。
第一届年会福建省立民众教育馆馆长张永荣的提案中,针对现实中社会教育人员待遇不公,将之归因为无社会教育服务人员养老金恤金条例公布,“而社会教育服务人员养老金恤金条例,则未见公布。
虽经明令解释,援照行政官吏养老金恤金条例办理,但《行政官吏养老金恤金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请领养老金恤金者,应呈由主管部转咨铨叙部审核,而社教服务人员与行政官吏显有不同,任用时又未经铨叙部审查登记,迨请领时,自无案核对。
此种办法,使社教服务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恤金之权益者明矣。
故应呈请中央另行规定”
[140]。
揆之史实,国民政府给予的社会教育人员援照行政官吏养老恤金条例的办理,对象是省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未考虑到普通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届年会,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提议由以郑宗海为首的众人联名提议,采用的“高校+省立社会教育机关+省教育厅主责科室”
的人员组合模式,这种集中浙江省最有代表性的社会教育研究实践及行政力量的代表“跨界”
合作,使得其原提案中解决办法深得中国教育行政运作之道,很有特色,如下所示:
(1)由本社建议教育部请比照学校教职员之原定办法,明定社会教育机关服务人员之养老金与恤金办法,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遵照办理。
凡继续服务一地十年以上年满六十者,应予以养老金之待遇,凡继续服务一地十年以上病故者,应分别给予恤金。
(2)请本社社员在教育部服务者,或与教育部及中央行政机关人员熟悉者,竭力设法陈述此事之理由与重要,务求其实现。
(3)由各省市本社社员分别向各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陈述,请求声援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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