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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以法为教 法家学术与政治文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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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法改革的运动中,制定成文法是各位改革家首先而且是必然的一步。

因此,随着变法的展开,在当时便形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

、“铸刑鼎”

,赵国颁布了《国律》,魏国有《大府之宪》,楚国则有《宪令》,秦国有《秦律》,如此等等。

这些成文法和变法者的许多具体施政措施一起,成为法家早期思想观念的体现,并成为法家思想后来能够在学理上进行总结、提高的基础,也是韩非子这样的法家集大成者能够出现的前提条件。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是: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

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

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深入思考,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融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形成了“百家争鸣”

这样一个学术争论局面,但这些争鸣大多只是局限于思想文化领域,真正对当时社会政治变革形成最大而又最切实际影响的还是法家。

之所以如此,在于其他学派的主张或过于富有道德理想色彩,或过于愤怒与消极,其领袖及其学生都没有真正进入当时的权力阶层;而早期法家人物都是手握权柄的执政者,对社会与政治有合乎实际的认识,能够真正地将自己的思想学说运用到实际的政治改革中去。

二、法家的形成过程

法家学派在其内部,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每一阶段都有一些代表性人物。

其中,首先是一些春秋末年先驱式的法家人物,比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晋国的赵盾、赵鞅、范武子,宋国的子罕等。

这些人都是一些有政治远见的执政者,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途径来顺应历史的潮流,以缓和、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

他们在各自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为后来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管仲可以看成是这一批人的代表。

管仲,名夷吾,仲是他的字,又称敬仲。

他做过春秋霸主齐桓公的宰相,齐桓公之所以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管仲相齐进行改革是主要原因。

管仲的思想和业绩在当时就有很大的影响,后来的法家常尊管仲为宗师,并托名管仲编写了《管子》一书,该书对管仲的许多观点和思想都有反映,是我们今天了解管仲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

归纳来说,作为法家先驱人物的管仲对后来法家学派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管仲主张改良旧礼、创立新法,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经济、军事等政策,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管仲所言之“旧礼”

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

他重视“礼”

在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把“礼、义、廉、耻”

视为“国之四维”

,他说:“守国之度,在饰四维。

……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不过,管仲虽然重视礼义,但他不像后来的儒家那样重视的是礼义的教化作用,他所强调的是礼义的强制作用。

其次,管仲认为法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应该公布于众。

他还认为要维护尊卑上下的社会秩序和治理好民众,就得运用赏赐和刑罚两种手段。

后来法家主张公布法令和运用刑罚二柄,皆源于此。

而在管仲之前,法令通常都是密藏于官府之中的。

再次,管仲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他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他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开了后世法家加强君主集权的先河。

最后,管仲还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恶死,莫不欲利恶害。”

这后来也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变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好利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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