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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度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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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别子的庶子,其嫡子则为小宗。

在宗法制度下,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是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即“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

(《白虎通义·宗族》),以家族组织的形式构成政治组织的网络系统。

其中,宗法赋予宗子的特殊权力是关键所在,据刘师培《古政原始论·宗法原始论第四》归纳,主要有六方面:

其一,宗子具有主祭宗庙的特权,而其他诸子则无权擅自行祭,如果处于特殊情况而主持祭祀,必须事先告诉宗子,以表示敬宗之意。

其二,主掌宗族财产的特权。

宗族居处不一而财产实行共有,财用有节余则归到宗子那里,财用不足则向宗子索取。

而小宗即使富贵了,也不能在宗子面前讲排场,更不能依仗富贵凌驾于父兄宗族之上,如果有赏赐的器物、衣服、裘衾、车马,则必须将其中的上等品献给宗子,以达尊宗重礼之意,而不能有所僭越。

其三,主持宗族事务的特权。

如果宗内有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名字等吉凶之事,都要告诉宗子,而宗子也代行主事之职。

其四,规范宗族成员礼仪的特权,尤其重视对妇女“为妇之道”

的教育。

《礼记·昏义》对此有详细记载,如媳妇要恭顺,家内才能关系和洽,这个家庭才能长久,就是一个例子。

其五,对族人实施刑罚的特权。

族人如果有过失,宗子有权治其罪,以促进社会风俗的醇化,这种与国家法权紧密结合的方式,带有辅佐君主统治的目的。

其六,享嗣、享祀及享禄等特权。

所谓享嗣,即大宗如果没有后代,则享受替他确立后代的权利,而小宗则没有这个权利。

享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宗子死,族人要为他服齐衰三月,这项权利也适用于他的母亲与妻子;二是指宗子如果幼年死亡,要用成人礼葬祭。

至于享禄,即禄位世袭的制度。

由于宗子被赋予上述特权,应该受到小宗的尊敬。

《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所以,宗子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高贵。

其次,“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的政治文化格局。

西周之制,只有嫡长子继世为天子,其余诸子都分封为诸侯;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世为君,其余都是卿大夫;卿大夫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都是士;士也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儿子不再分封,作为平民。

那时由天子分土地给诸侯做封国,又由诸侯分给卿大夫为采邑。

诸侯隶属于天子,负责镇守疆土、捍卫王室、交纳贡税、朝觐述职。

西周初年的大规模分封,第一次发生在武王灭商之后,如封周公旦于鲁、封姜尚于齐、封武庚于殷、封神农之后于焦、封黄帝之后于祝、封帝尧之后于蓟等。

从受封者来看,既有同姓亲属,又有功臣谋士;既有殷商的后代,又有古圣的后代。

成王之世,周公摄政,管叔联武庚同叛,周公东征平乱后就有了第二次分封,如封周公之子伯禽于鲁、封太公之子丁公于齐、封康叔于卫、封微子启于宋、封唐叔于夏墟、封蔡仲于蔡。

此后,随着东南、东北方向疆土的开拓,历代周王陆续有分封,但规模渐小。

周人的封邦建国、宗族共治,有两个现象极为突出:其一,秉承“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

(《左传·襄公十四年》)的原则,以本宗族为本。

如“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又如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图2-1-3《左传选》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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