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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的特殊部门所必需的特殊费用,由对特殊部门征以适度的税收来支付,比方说,通过对商人起初进入某商业部门时收取适当的营业税,或者更平等一点,通过与其他的国家进行贸易,对他们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征收百分之几的特殊关税来支付,看来不是不合理的。
据说就是为了一般的保护商业免受海盗的劫掠,才设立了第一个关税机构。
但是,如果为了支付一般保护商业的费用,对商业课以一般的税被认为是合理的话,那么为了支付保护特殊部门的特殊费用,对商业的特殊部门课以特殊的税看来就同样是合理的了。
要求有特别支出来保护自己的商业部门理应承担特别税收。
保护一般的贸易一直被认为是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因如此,也被认为是行政当局职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所以征收和运用关税的职责也就总是交给了行政当局。
不过,保护任何一个特殊商业部门是对商业总的保护的一部分,因而也是行政当局的职责的一部分。
如果国家采取的行动总是一致,为了特殊保护的目的而征收的特殊税就总是应该平等地留给行政当局处理。
但是在这方面,如同在许多其他方面一样,国家并不总是前后行动一致,在欧洲的绝大部分商业国家中,一些特殊公司就已经说服了立法机构委托他们自己履行君主的这一部分职责,并授予他们为此所必要的一切权力。
这些公司也许对最初创办某些商业部门曾经有过用处,他们曾经利用自己的资金作了一个国家可能认为是不慎重的试验,但最终它们不是被证实是累赘,就是对国家毫无用处,而且不是管理不当,就是经营范围过于狭窄。
这些公司长期内已被证明总是累赘的或无用的。
当这些公司不是利用联合的资金进行贸易时,它就必须允许任何有适当资格的人交付一定的入伙金,并且同意接受公司的章程后加入组织。
每个成员利用其自身的资金,靠自己的运气进行贸易,这种公司称作合伙公司。
当它们是用联合资金进行贸易时,每个成员按照它在总资金中的份额的多寡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时,它们则被称作股份公司。
这类公司不论是合伙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有时拥有,有时又不具有某些特权。
它们是受管制的公司或股份公司。
合伙公司在各方面都与欧洲各国大小城镇中普遍存在的同业公会相似。
而且是一种同类性质的扩大了的垄断。
在任何一个城镇里,没有一个居民在没有首先获得同业公会的自由营业权以前能够从事一种有组合的行业。
因而在大多数场合,一个臣民没有首先成为合伙公司的成员,他就不能够合法地进行任何部门的对外贸易。
因为对外贸易已经成立了合伙公司。
这个垄断是相当严格的,加入公司的条件是很高的,同时由于公司的董事们也有些权威,也就是说他们有权以这种方式把绝大部分的贸易经营权局限于他们自己的几个特殊朋友中。
在最初的几个合伙公司里,他们都规定有相同的学徒年限。
凡在公司学满徒期的人无需交付任何入伙金或者交付比其他人所索取得要少得多的入伙金,就可成为公司的一个成员。
在所有合伙公司中,普遍盛行着一种常见的公司精神,当然他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当允许这些公司根据其天性行动时,为了把竞争尽可能局限在少数人中,他们总是竭力使商业屈从于很多苛刻的规章。
当法律限制他们这样做时,他们就完全变得无所作为和无足轻重了。
合伙公司类似同业公会,也像它一样行动。
现今存在于英国进行外贸的合伙公司就是古代的商人冒险家公司,亦即现在通常称作的汉堡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和非洲公司。
加入汉堡公司的条件据说现在非常容易,公司的董事们手中没有权力可以对贸易加以任何苛刻的限制或规定;或者可以说至少是近来没有行使过那种权力,从前却不是这样的。
大约在上个世纪的中叶,加入公司的入伙金是50镑,有一个时期还是100镑,而且据说公司的作风极端霸道。
在1643年、1645年和1646年,英国西部的毛织业者和自由贸易者虽向议会抱怨那些垄断者限制了他们的贸易和压制了国内的制造业,虽然这些抱怨在议会内没有产生什么法令,但他们也使公司受到了一定恐吓,迫使他们改变了作风。
至少从那个时候起,再没有出现过对他们的抱怨。
威廉三世第10年和第11年的第6号法令把加入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降低到5镑;查理二世第7号法令,又把加入东方公司的入伙金降到40先令。
与此同时,瑞典、丹麦和挪威等所有波罗的海北部国家都取消了他们的特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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