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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奖励金6镑;第二期,得4镑;第三期,得2镑。
殖民地酒桶。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授予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
限期为21年,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
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是一样的,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亦是一样的,但不像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
如果扩展到生亚麻,那将会对不列颠的宗旨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当对爱尔兰大麻输入授予奖励金时,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关系,并不比以前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人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有利于当地。
爱尔兰大麻。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进口,我们就给以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我们即课以高的关税。
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
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
据说,送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
无论就哪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
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须再多说一句话来揭露。
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此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所有非难。
这些商品如果来自外国,均须纳税,据说殖民地的利益和母国的利益是一致的。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通过绝对禁止,有时通过高的关税加以阻止。
我国呢绒制造者,比其他制造业者更加成功地说服国会,使他们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
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进口,取得了一种对消费者的垄断,而且通过禁止活羊及羊毛出口,取得了一种对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垄断。
我国保证收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指斥,比如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以严厉处罚,实在过于苛酷。
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收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垄断权的某几种法律相比就算是温和而始终的。
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那些法律可以说是用鲜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出口绵羊、小羊、公羊,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集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
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羊种在外国繁殖。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出口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同样的重罚并没收其全部货物。
为了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些法律条文从来没有执行过。
但是据我所知,其中的第一项却从来没有直接废除过,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的,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
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确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出口或企图出口羊一头,罚金20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
其中的第二项,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公开撤废了。
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把羊毛出口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
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事予以废止并宣布无效。”
但是,不论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罚,都是十分严酷的。
除了没收货物,出口者每出口或企图出口羊毛1磅,须罚金3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4倍乃至5倍。
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
不问其财产如何和能否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
但由于大部分人民的道德并没有像这个法律的起草人所想象的那样败坏,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获得什么好处。
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3个月内交付罚款,即处以7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并不得享受牧师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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