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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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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出口和抑制进口,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它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进口和抑制出口。
不过,重商主义体系宣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贸易顺差使国家致富。
它限制工业原料和生产工具的出口,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货物价格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
它提出限制几种价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使其他商品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有大得多的出口。
它又提出奖励工业原料的进口,使我国人民能以较低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从而防止制造品在数量和价值上较大的进口。
但我没看到对生产工具的进口给予过任何鼓励,至少在我们的法律文献中没有。
制造业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的时候,生产工具的制作,就成为许多极重要制造业的目标。
对这种工具的进口给予任何奖励,当然会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
所以这样的进口不但不被奖励,还往往被禁止。
例如,羊毛梳具的进口,除了来自爱尔兰,或来自破船货物或捕获货物,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曾予以禁止。
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一禁令。
此后的法令使之永久化。
制造业原料的进口有时通过免税,有时通过发放奖励金予以鼓励。
从几个不同国家进口的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的原棉,从爱尔兰或英领殖民地进口的生亚麻,大部分燃料和生皮,从英领格林兰渔场进口的海豹皮,从英领殖民地进口的生铁和铁条以及其他几种工业原料,若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即可得到免征关税的奖励。
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害关系,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
但这些规定,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而且是符合国家的需要。
还可把这种规定推广到所有其他工业原材料,那是一定有利于公众的。
各种原料免征关税。
可是,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欲,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看作加工原材料的范围。
根据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织纱每进口1磅,仅纳1便士的轻税。
先前,帆布麻织纱进口一磅须纳6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织纱进口一磅须纳1先令,所有普鲁士产的麻织纱进口100磅须纳2镑13先令4便士。
但我国制造业者,仍不长久满足于这样的减税。
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即规定出口每码价格不超过1先令6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得领奖励金的法令,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进口所课轻税。
其实,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相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
且不说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至少须有三个或四个纺工才能维持一个织布工的正常工作;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45以上,是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
而我国的纺工,都是穷人,通常是妇女,散居国内各地,没有支持也没有保护。
但我国大制造业者不是通过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通过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来获取利润的。
如同他们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
为使自己的货物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强使立法当局对他们自己的麻布出口,发放奖励金,对所有外国麻布的进口,课以高的关税,对法国进口的供国内消费的某几种麻布,一律禁止。
为能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入贫纺工的制品,他们奖励外国麻织纱输入,使它们与本国出品竞争。
他们一心一意要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正如他们要压低贫纺工所得一样。
他们企图提高完全制造品价格或减低原料价格,都不是为了劳动者的利益。
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不是被忽视就是被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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