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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事务,没委托殖民地议会考虑,这不是他们的任务,他们关于此等事务,也没有获得这方面消息的手段。
省议会像教区委员会一样,关于所属地域的事务,能作适当的判断。
但关于全帝国的事务,它们却无法作适当的判断。
关于本省对全国所持的比例是怎样,或关于本省与他省的相对重要性和富裕程度,它们甚至不能作适当的判断,因为其他各省,并不受这省省议会的监督和指挥。
全帝国的国防和维持所需要的是什么,每省所负担的部分是多少,只有一个议会能作适当的判断,即监督和指挥全帝国事务的议会。
它也不知道所需要的数额。
于是,有人建议,向殖民地派征赋税,即各殖民地应纳的数额,由英帝国议会决定,而省议会则按各省情况,决定最适宜的抽取方法。
这样,关于全帝国的事务,由监督和指挥全国事务的议会决定。
而各殖民地当地的事务,仍可由其自己的议会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虽不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但我们可根据经验来判断,国会的派征不可能不合理。
对于不派代表出席国会的帝国所属各地,英国议会从来没有加以过重的负担。
根西及泽西二岛,虽无任何手段抵抗国会权威,但比别省却纳更少的赋税。
国会虽企图行使它想象中的向殖民地征课的权利(无论有无根据),迄今为止从来没有让殖民地人民纳税的比例超过他们国内通报应当交税的正当比例。
此外,殖民地纳税,如果要按土地税的增减比例按增减,那国会必须同时对其自己选民征税,才能对殖民地征税,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可以说实际上在国会里派有代表。
有人提出,国会应对殖民地用派征的方法征税。
各省不按同一办法同一标准征税,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由君主决定各省应纳数额,一些省份由君主决定抽收办法,另一些省份则由省议会决定抽收办法,这在其他帝国,也不乏先例。
法国就有些省份,不仅纳税额由国王决定,而抽收办法,亦由国王决定。
但对另一些省份,他仅仅决定数额,而由省议会决定抽收办法。
依据派征赋税计划,英国国会对于殖民地议会,和法国国王对于有权组织议会而且据说又是治理得最好的那些省的议会,就几乎处在同样的地位了。
而这些通常都是被认为管理得很好的省份。
就像法国国王课征他的一些省份。
不过,按照这计划,虽然殖民地人民无正当理由可忧惧,他们对国家的负担,和他们国内同胞的负担比较,会超过适当的比例,但英国却有正当理由忧惧,殖民地对国家的负担不会达到适当的比例。
法国国王对于仍然享有自己组织的政府特权的那些省份的权威已经建立,但英国在过去一些时期内,却没有确立同样的统治权。
殖民地议会,若不十分乐意,仍有许多借口来逃避或拒绝国会最合理的派征。
假定说,一次对法战争爆发了,必须立即征收1000万镑,来保卫帝国中心地。
这个款项,必须由国会以某项基金为担保,支付利息,向人民贷借。
这基金的一部分,国会提议在英国国内征税抽征,另一部分则向美洲和西印度各殖民地议会派征。
殖民地远离战场,而且人民有时认为与该事件无多大关系,而这个基金的募集,部分又取决于殖民地议会的高兴,那么人民肯不肯立即根据这个基金的担保,而贷借款项呢?由这样一个基金所贷得的货币,也许不会多于英国国内征税被设想可以偿还的数额。
这样一来,战时所借债务的全部负担,就会像往昔一样,总是落在大不列颠身上,换言之,落在帝国的一部分,而不落在帝国的全部。
自有世界以来,也许只有英国一国,开疆辟土后,只增加其费用,从没增加它的财力。
其他国家,大都把帝国防卫费绝大部分,课在自己的从属地方,从而解除自己的负担。
英国却一向把该费用的几乎全部课在本国,从而解除从属地方的负担。
要使大不列颠与法律一向认为是隶属大不列颠的殖民地享有平等的地位(法律上迄今为止它们是从属关系),国会在派征赋税计划上,似乎必须有手段,使其派征立即生效,不致为殖民地议会所逃避、所拒绝。
至于这种手段是什么,却不是容易想得出来,而且是个未曾阐明的问题。
然而国会没有足够的权力。
倘若英国国会,同时充分确立了不得殖民地议会同意即可对殖民地征税的权利,则此等议会的重要地位,马上就会终结,而英领美洲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也势必随着终结。
人们之所以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因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可以取得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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