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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特惠的颁布和我国北美殖民地的叛变这两者相隔的时间,似乎过于短促,以致还不足以造成这些地方习俗的显著改变。
特别是当出口到美洲殖民地时。
就除法国葡萄酒以外的所有葡萄酒的退税的法令来说,殖民地从中获取的实际好处要比其他各国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货物的退税法令来说,殖民地所获取的实际好处却要小得多。
对向其他国家出口的大部分商品上只退还旧补助税的一半。
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布外,不论是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出口到殖民地时,所交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退还。
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最初是为了鼓励转口贸易,由于船舶的运费常常是由外国人以货币支付的,所以一般认为这个贸易特别适合于把金银带回国内。
转口贸易,虽然不值得受什么特殊的奖励,虽然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也许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
这种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转口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进口税时自然会流入的这种贸易的资本,只不过使进口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
我们虽然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亦不应排除,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听其自由。
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对外贸易上的资本,必然提供了一个出路。
从这种退税中,关税的收入通过仍然保留的那一部分税收不但没有受到损失,反而获得利润。
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么征收过进口税的外国商品就不能出口,同时由于没有市场因而也不会进口。
这样,本可以保留的那一部分的关税,也就不会有人再交纳了。
当退税款不等于全部已纳税款时,收入有所增益。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对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所征收的关税,即使在出口时都予以退税是合理的。
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货物税的收入会蒙受一些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受到的损失还要大得多。
但总是要受这种税收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则将通过这样一个调整而大体上重新建立起来。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对向外国和独立国家出口货物进行退税是合理的,而不能证明对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享有垄断权的国家进行退税是合理的。
例如,在欧洲货物出口到我国美洲殖民地退税时,就并不能使出口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出口额。
因为我国商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垄断权,所以,即使保留全部税额,也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货物数量。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退税对于国内货物税和海关税常常可能是一种纯粹的损失,并不能改变贸易的现状,或者使贸易在某一方面更加扩大。
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被视作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我在探讨殖民地问题时将会有专门的论述。
只限于对独立国家,不适于有商业垄断权的地区。
不过必须指出,只有退税的出口货物是真正地向某一外国出口,而不是暗中又进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是有益的。
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以这种方式滥用,并产生了许多既有害于税收又同样有害于正直商人的欺诈行为。
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退税引起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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