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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苏格兰高地一带,几年前仍盛行类似的好客。
而在工商业很不发达的民族,这种风气似乎也很普遍。
波科克博士说:“我曾看到一个阿拉伯酋长在他出售牲畜的城镇里当街设宴,邀请了所有过路的行人甚至乞丐参加他的宴会。”
在对外商业和精密制造业被引进以前,大地主的周围是大队的侍从。
土地的耕种者依附于大土地所有者,无异于他的仆人。
即使那些不是处于奴隶状态的自由佃农,他们所纳的地租也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
数年前在苏格兰高地一带,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通常所纳的地租仅为一克朗、半克朗、一头羊、一头小羊而已。
在有些地方甚至现在仍然如此,而且现在该处的货币与他处比较,也并不能购买到更多的商品。
在一个大庄园所产的剩余产物必须在本庄园内消费的农村,对于一个大土地的所有者来说与其在家中消费掉全部的剩余产物,不如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掉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消费它的人们,都是像门客和家仆一样依附于他的话。
这样,他可以免去一大帮伙伴和一个太大家庭的尴尬。
一个只需交付比免役地租多一点的地租的自由佃农,他虽然拥有能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但仍要像仆人一样依附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毫无保留地服从他。
这种土地所有者,在自己的庄园里养佃农,与在自己家里养仆人和门客没有什么区别。
仆人和门客的食粮都来自土地所有者的恩惠,而恩惠的是否继续则取决于所有者的高兴。
古代贵族的权力就建立在土地所有者在这种事物的状态下对佃农和仆从所必然有的权威上。
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争时期,是境内居民的统领者。
他们在领地上维持秩序和执行法律,因为他们有统率境内的居民来抵抗任何不法者的权力。
没有任何其他人拥有这样的权力,国王也没有这权力。
在古代,国王不过是领土内最大的一个土地所有者,只是为了共同防御共同的敌人,其他的大土地所有者才给他一定程度的尊敬。
如果国王企图依靠自己的权力,强制某大土地所有者领地内的全民武装并相互支援的人民偿还小小的债务,恐怕国王所要花的力量几乎将等于消灭一个内战所花的力量。
因此,他不得不放弃对大部分土地的司法权,把它交给能执行司法权的人,同样的,也不得不把统辖民军的权力交给能统辖民军的人。
古代贵族的权力即是以此为基础。
说这种土地管辖权起源于封建时期的法律,其实是一个错误。
不仅是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而且征兵权、铸币权及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权,也已在欧洲还不知道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的数百年间就掌握在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了。
在英格兰被征服前,萨克逊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似乎与被征服后日耳曼的领主的权力一样大。
直到被征服以后,封建法律才成为英国的成文法。
在封建法引进法国之前,法国的大领主拥有最广泛的统治权和裁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这种种权力,无疑会随着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产生。
无须追溯法国和英国君主制度的远古历史,我们也能在近得多的年代找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种种结果必然随着这种种原因而发生。
不到三十年前,苏格兰洛赫巴地方,有个叫做克默伦的绅士,他既不是贵族领主,甚至不是一个大佃农,只不过是亚盖尔公爵的一个家仆。
他不是治安官,却时常对他的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
据说,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司法形式,他的判决却很公正。
也许在当时当地的情形下,他有必要为维持公共治安而出面承担起这个权力。
这位每年地租不到500镑的绅士在1745年率领八百人参加了斯托亚的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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