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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其他各税的豁免权就不再是个人的了,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个别的人,而属于某些特殊城镇内的所有市民了。
基于这一点这个城镇就成了所谓自由市;同理,市民就成了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最初是有年限的,后来成为永久性的。
前面说过的那些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承继权与遗嘱权,一般是随着这种权利一同赐给某些特殊城镇的一般市民的。
那些特权以前是否通常也随着贸易自由权的赐予,赐给作为个人的个别市民,这一点我不清楚。
我想可能会是如此,虽然我拿不出任何直接的证据。
不管怎样,贱奴制度及奴隶制度的主要属性,就这样从他们身上解除了。
至少,他们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
连同其他特权,就等于是自由。
这还不是全部,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颁布市法规,修建城墙以自卫,使居民接受一些军事训练。
遇到敌人的攻击或突发事件,所有的居民,不分昼夜,都要尽到防卫的责任。
在英格兰,他们一般可免受郡、州法院的管辖;所有诉讼,除刑事诉讼外,全部交由他们自己的行政长官裁决。
在其他各国他们被授予的裁判权还要大得多。
也许,很有必要授予那些被允许承包他们自己税收的城镇某种强制性的权力以强迫其市民纳税。
在当时那个混乱的年代,如果要市民们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一定极其困难。
但很奇怪,欧洲各国君主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来交换这种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税呢?我们知道,它也许是所有其他收入中最可能随着事物的自然发展而无须他们花费任何费用或关注就能有所增加的一种。
此外,还很奇怪的是,君主们竟然还要用这种方式自愿地在他们领土的中心建立一种独立的共和国。
看来很奇怪,君主们放弃增税并建立独立的共和国。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记住在当时的纷乱情形下,也许没有一个欧洲各国君主能保护国内弱小人民使其不受大领主的压迫。
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受法律保护又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他们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作为奴隶寻求保护,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相互保护。
作为个人的城镇居民并没有能力保护自己,但是一旦参加了与邻人相互保卫的同盟,则其抵抗力不能轻视。
领主常鄙视市民,不仅认为市民的身份是属于另一阶层的,而且认为市民是被解放了的奴隶,与自己是不同的。
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引起领主的嫉妒,愤恨,因此他们总是抓住机会对富裕的市民们横加掠夺,毫不手软。
市民当然嫉恨领主,畏惧领主。
就连国王也是同样地畏惧领主,嫉恨领主。
不过虽然国王也鄙视市民,但他并没理由有嫉恨他们,畏惧他们。
所以,为了共同的利益,国王市民互结同盟来对抗领主。
市民是国王敌人的敌人,所以,国王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尽其所能稳固市民的地位,不依靠这种敌人。
国王通过给予市民权力,使其能推举市长,制订市法规,建筑城堡自卫,进行军事训练。
国王就这样尽他权力之所及,给予市民们防卫和不依附领主们的手段。
但要使他们的自由同盟能对他们提供永久的援助,使他们能对国王提供有力的支持,则不得不建立正规的政府,不得不给予他们强制居民服从的权威。
通过让市民永久地承包城镇的租税,国王使之成为自己的朋友,使之成为自己的同盟军,并且消除了所有嫉妒和以后会压迫他们的怀疑的基础,即既不会提高他们城镇的租税,又不会把它承包给别的什么人。
但城镇是君主反对贵族的天然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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