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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罗马帝国衰亡后城镇的兴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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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衰亡后,城镇居民的生活还没有农民过得好。
不过,那时候的城镇居民,与古代希腊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的第一批居民大不相同。
在那样的古代共和国内,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同时为了方便把房屋建在相邻的地方,又修建围墙便于共同防御。
然而在罗马帝国衰亡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处于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
市镇上居住的主要是商人和技工。
他们的处境无异于奴隶,或近似于奴隶。
古时赋予欧洲某些主要城镇居民的权利,充分显示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
这些特权,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出嫁女儿,无需领主许可;第二,在他们死后,他们的财物,由儿女继承,不由领主领取;第三,他们可以通过遗嘱来处理个人财产。
这未被赋予这些权利之前,他们几乎或者完全和农村耕作者一样处于农奴状态。
的确,这些人看来是一群极端贫穷和卑微的人,带着他们的动产从一个地方辗转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集市到另一个集市,就像现今沿街叫卖的小贩。
那时的欧洲各国,像现在亚洲的几个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些行人携带货物经过某些庄园,越过某些桥梁,从一个集市赶往另一个集市的时候,或者在某个集市设摊售货的时候,对他们征税。
这些在英格兰叫做过界税、过桥税、落地税、摊税。
有的时候,国王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可以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商人,免除赋税。
因此,这些商人虽然在其他方面仍然与奴隶极其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在这一点上他们被称为自由商人。
然而,他们每年也需要缴纳一定的人头税来报答他们的保护人。
在当时如果不能给予丰厚的报酬是不容易受到保护的,所以,这种人头税也算是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补偿。
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或全凭保护者高兴。
英格兰土地记事簿关于几个城镇的极不完全的记载中,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纳人头税给国王或给予他们保护的大领主。
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无论城镇居民最初的生活如何低下,他们获得独立自由的时间远远早于农村的耕作者。
这种城镇居民的人头税,由国王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承包者再向国王缴纳一定的税金。
但往往市民自己也可以取得这样的信用,来征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变成了他们对整个税金负责。
这种包税的方式,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是十分合适的,因为他们习惯于把庄园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他们对这全部税收联合负责。
这种办法对佃农也是有利的。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方法征税,并通过自己的代理人向国库缴纳税款,从而不必再遭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蛮横无理了。
这在当时是极其重大的一件事。
最初,市民包办城镇的租税,和农场主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
后来,随着时代的推进,税额固定在一个数目不能再加。
这样税额就成为永久的了,从而以纳此税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的豁免权也成了永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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