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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罗马帝国衰亡后欧洲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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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所遭受的挫折
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各省,这一巨大变革产生的浩劫持续了好几个世纪。
野蛮民族对当地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镇与农村间的贸易。
城镇都成了废墟,农村亦无人耕作。
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瞬间转入了赤贫和野蛮的状态。
在这一动**中,那些民族的头子,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
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主人的土地,却不可能。
所有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进入了少数大地主的私囊。
罗马帝国衰落后西欧全部土地主要为大地主独占。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
这些土地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分成一些小块。
但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分割;限定继承法又阻止了大土地以转让形式进行的分割。
长男继承法和限定继承法阻止了土地的分割。
如果我们把土地只看作是谋生求乐的手段,就像动产一样,那么可以按照自然承继法把土地像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
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受到父亲的关心。
罗马人就是采用这种自然承继法的。
他们不分长幼,不分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
他们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分动产的方法一样。
不过,当土地被看作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妥当。
在那些动**的年代里,大地主同时都是小君主。
他的佃户,便是他的臣民。
他是他们的法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导人。
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地或国王都可以。
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
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把它破坏,换句话说,无异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
所以,长男承继法并非立即产生,而是渐渐地在地产继承中产生。
其原因和君主国的继承一样,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
为了使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不因分割而削弱,就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
但选择谁呢,那么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
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可争论的区别了。
根据一般经验,男性优先于女性,而在其他所有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年长的优先于年幼的。
长男承继权,就这样产生了。
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此产生了。
法律在最初设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也只有这些环境才能使其合理有效。
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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