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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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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承租人在土地的实际情况下所能负担得起的最高价格。
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总是竭尽全力使承租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以购买种子、支付劳动工资、购置和维持牲畜与其他农具,再加上农业资金在邻近地区的平均利润,承租人从其产品中得不到更多东西。
这一数额,显然是承租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能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让他获得更多。
生产物中分给承租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于这一数额,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承租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自然就会竭力把超过额自己保留下来,作为地租。
因此,地租显然是承租人按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
确实,有时由于地主的慷慨,当然更多的是由于无知,使得地主接受了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同样,有时也由于承租人的无知,自己愿意支付少许比这一数额略高的地租,即自己满足于比邻近地区资金的平均利润略微低一些的利润。
但这一数额,仍可视为土地的自然地租,而所谓自然地租,即绝大部分土地出租所应得的地租。
地租是超过支付农场主普通利润以后的那部分产物。
也许有人认为,地租可以视为是地主对改良土地所付出的资金的一个合理利润或利息。
无疑,在某些时候,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的情况,但不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这样。
因为甚至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所耗资金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
而且这些改良通常并不是由地主的资金,而是由承租人的资金进行的。
然而,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都要求增加这一部分的地租,好像所有的改良都是用他的资金进行的。
地租不仅是用于改良的资本的利息。
有时,地主对于人力完全不能生产的自然产物,也要求地租。
例如,克尔普是一种海草,燃烧成灰后会产生一种碱盐,可用于生产玻璃、肥皂以及其他一些产品。
它生长在不列颠的几个地区,尤其是苏格兰,它生长在水位很高,一天被海水淹没两次的岩石上,因而人们对它的生产是无能为力的。
不过有的地主的庄园与这种海岸相连,于是他对这种海岸就像对麦地一样,也要求收取地租。
设得兰群岛附近海域渔产极为丰富,它构成了当地居民大部分的生活资料。
但是,居民要通过水产获利,就不能不居住在近海地带。
因此,该地地主所收的地租,就不是和承租人由土地上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由土地和海上这两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
地租部分是以海鱼缴纳的,这是所发现的使用货物的部分价格作为地租的极少数事例之一。
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就是一种垄断价格。
它全然不与地主对改良土地投入的资金成比例,或者不与地主能够收取的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所能够支付的成比例。
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
在土地生产物中,通常只有其平均价格足以补偿用于生产的资金及其平均利润的这一部分产物能够被送往市场。
如果平均价格超过这限度,其剩余部分自然归作土地地租。
若不超过这限度,商品虽然可运往市场售卖,但不能提供地租。
而那个价格是高于或者低于那个限度,取决于需求。
某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否足以提供地租,取决于需求。
对于土地生产物中的有些部分的需求,使得它们的售价必须要能提供多于它们送往市场所需的价格;而对于另外一些,则可以是高于这个价格,也可以是低于这个价格。
前者,总是足以支付地主的地租;后者,随着不同情况,有时可以支付,有时却无力支付。
所以应当注意,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是和工资与利润不同的。
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
因为把一件商品送往市场必须支付或高或低的工资和利润,所以商品的价格也就或高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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