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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大工厂,此类工作大抵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
这个职员的工资,适当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
虽然在决定这种工资时,通常不仅要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要考虑他的责任,但与他监管的资本是不成任何确定比例的。
而这资本所有者,虽然几乎免除了所有劳动,却仍然希望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
因而,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构成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产品并不总是都属于劳动者。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必须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人分享。
通常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并不是能够调整这种商品通常所能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
显然,必须有一个额外的数量,作为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劳动者和雇佣者分享,劳动不再能够单独支配价值。
任何一个国家的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也会像其他人一样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得到地租。
森林里的树木、地上的草以及地面上各种自然果实,所有这些在土地公有时代,只需劳动者不嫌麻烦去采摘的东西,现今对采摘的劳动者来说,就都要付出固定的额外代价。
他必须把他的劳动所采集或生产的东西的一部分交给地主。
这一部分东西,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便构成土地的地租。
于是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当土地成为私有财产时,地租成为大多数商品价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是由其中每个部分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
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这三个部分的真实价值都是以劳动量来衡量的。
在每一个社会中,商品价格最后均分解为这三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
在每一个进步社会中,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进步的社会中,这三个部分通常都是存在的。
以谷物价格为例。
其中,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
这三部分似乎直接或最终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
也许有人认为,农场主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
不过必须考虑到,农业上所有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
就耕马来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场主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
因此,虽然谷物的价格可以支付耕马的维持费和农具的价格,然而全部价格仍然直接或最后分解为同样的三部分,即地租、劳动和利润。
比如谷物。
在面粉或其他粗粉的价格里,我们在谷物的这个价格之外,还须加上磨坊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在面包价格中,必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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