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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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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发生以前的早期野蛮社会里,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花费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能为各种物品互相交换提供任何准则的唯一条件。
例如,在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里,如果捕杀一只海狸所需要的劳动通常是捕杀一头鹿所需要的劳动的2倍,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应当交换或者说值两只鹿。
因而,通常需要两天或两小时劳动所生产的东西很自然应当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所产生的东西的2倍。
劳动量是最初唯一的价格尺度。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要艰苦,对于这种比较艰苦的情况自然会有所补偿。
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产品,往往可交换两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产品。
考虑更为艰苦的劳动。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慧,那么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自然会给予他的产品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
这种才能的获得需要长期的实践,给予其产品的较高价值只不过是对于获得这种才能所必须花费的时间与劳动的合理报酬。
在进步的社会里,对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在劳动工资上通常都有所补偿。
在最初以及最野蛮时期,这种做法或许就已经进行。
以及非凡的技巧和智慧。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
因而,在获得任何商品时普遍使用的劳动数量,就是规定该商品应该购买、支付或交换的劳动数量的唯一条件。
当时的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
资本一经在某些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有些人自然就会利用它来驱使勤劳的人们进行劳动,给他们提供原材料以及生活上的必需品,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中或通过他们的劳动对材料所增加的价值中来获取利润。
在用完整的制造品交换货币、劳动或者其他商品时,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价格和工人的工资外,还必须有些剩余给予从事这项交换工作的承办人作为利润。
因此,工人在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他们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
因而,除非他预期出售工人产品的所得比足以补偿他的资本数额更多,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雇佣他们。
而且,除非他所得的利润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否则他就不会有兴趣去投入巨额资本而只会进行小额的投资。
然而当使用资本时,必须提供一些东西作为企业家的利润,因而工作的价值分为工资和利润两个部分。
资本的利润也许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即监督和指导劳动的工资的别名。
然而,利润与工资是截然不同的,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智慧不成比例,它仅仅只受所投入的资本的价值所支配,只与投资额形成某种或大或小的比例。
比方说,假定某个地方制造业每年普通的利润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20名工人,每人每年工资是15镑,即每个制造业每年支付工资300镑。
同时我们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700镑,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细原料值7000镑。
在这种情况下,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每年使用的资本为流动资本,而不是现代通常所说的资本)不过1000镑,而后者却有7300镑。
因此,按10%年利润计算,前一个制造业的业主仅可得到约100镑的年利润,而后一个制造业业主则可指望获得730镑的年利润。
虽然他们的利润如此不同,他们的监督和指挥劳动却完全相同或接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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