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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在不太多地增加农民赋税负担的情况下,满足国家浩繁的财政需求,确实立下了很大的功劳。
所以,他一直受到汉武帝的信任和器重。
为了打击积货逐利的商贾,他颁布算缗、告缗令。
元狩四年(前119年),山东发生了水灾,七十余万饥民无以为生,到处流亡,阶级矛盾大有一触即发的势态。
一些富商大贾拥有大量资财,过着奢侈无度的豪华生活。
他们不但“不佐国家之急”
,还趁火打劫,大发国难财,严重地破坏了地主经济的基础。
这就使汉朝地主政权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汉武帝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巩固封建统治,他开始重用“兴利之臣”
,并决定首先向商人开刀。
这就是元狩四年,汉武帝根据御史大夫张汤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议,颁布了打击富商大贾的算缗令和告缗令。
据《史记·平准书》的记载,这两项法令包括了4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凡属工商业主、高利贷者、囤积商等,不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自己的财产数字,并规定凡二缗抽取一算,即120文。
而一般小手工业者,则每四缗抽取一算。
这叫作“算缗”
。
第二,除官吏、三老和北边骑士外,凡有轺车的,一乘抽取一算;贩运商的轺车,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
第三,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罚戍边一年,并没收他们的财产。
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这叫作“告缗”
。
第四,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占有土地和奴婢,敢于违抗法令的,即没收其全部财产。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算缗主要是针对商贾的。
元鼎三年(前114年),汉武帝下令规定,百姓告缗,可以得到被告发者的一半资财。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杨可立了头功。
一个商人,只要被人告发并经查实,立刻被拘入狱。
商贾中家以上几乎都被告发。
汉武帝派遣御史和廷尉正、监等分批前往郡国清理处置告缗所没收的资产,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地大县达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
商贾中家以上都因此破产,汉武帝将没收的缗钱分配给各个部门。
水衡、少府、太仆、大农等机构设置农官,分别经营没收的郡县土地;没收的奴婢则主要用于饲养狗马禽兽和在官府担任杂役。
告缗延续近十年,使西汉政府的财政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这才停止了告缗。
告缗以及盐铁官营等政策,为汉武帝的内外功业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
但商人势力在经受严重打击后并没有销声匿迹,西汉后期,商人与官僚、地主逐渐合流,加剧了土地兼并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当时严重的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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