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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
唐皆因之。
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
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
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
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
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
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
帝曰:“公等更思之。”
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
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
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
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
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
。
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
昔王世充杀郑飂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
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
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
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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