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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命有司详考课绩,州税有定,徭役有等,覆实然后报户部。
若人益阜实,税额有余,据户均减十三为上课,减二次之,减一又次之。
若流亡多,加税见户者,殿亦如之。
民纳租以去岁输数为常,罢据额所率者。
增辟勿益租,废耕不降数。
定户之际,视杂产以校之。
田既有常租,则不宜复入两税。
如此,不督课而人人乐耕矣。
其四曰:
明君不厚所资而害所养,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家给然后敛余财。
今督收迫促,蚕事方兴而输缣,农功未艾而敛谷。
有者急卖而耗半直,无者求假费倍。
定两税之初,期约未详,属征役多故,率先限以收。
宜定税期,随风俗时候,务于纾人。
其五曰:
顷师旅亟兴,官司所储,唯给军食,凶荒不遑赈救。
人小乏则取息利,大乏则鬻田庐。
剑穫始毕,执契行贷,饥岁室家相弃,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缢死道途。
天灾流行,四方代有。
税茶钱积户部者,宜计诸道户口均之。
谷麦熟则平籴,亦以义仓为名,主以巡院。
时稔伤农,则优价广籴,谷贵而止;小歉则借贷。
循环敛散,使聚谷幸灾者无以牟大利。
其六曰:
古者百亩地号一夫,盖一夫授田不得过百亩,欲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
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
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宜为占田条限,裁租价,损有余,优不足,此安富恤穷之善经,不可舍也。
贽言虽切,以谗逐,事无施行者。
十二年,河南尹齐抗复论其弊,以为:“军兴,国用稍广,随要而税,吏扰人劳。
陛下变为两税,督纳有时,贪暴无容其奸。
二十年间,府库充牣。
但定税之初,钱轻货重,故陛下以钱为税。
今钱重货轻,若更为税名,以就其轻,其利有六:吏绝其奸,一也;人用不扰,二也;静而获利,三也;用不乏钱,四也;不劳而易知,五也;农桑自劝,六也。
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至输时复取布帛,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
若直定布帛,无估可折。
盖以钱为税,则人力竭而有司不之觉。
今两税出于农人,农人所有,唯布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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