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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物尚然,受赃必矣。
促成惟庸谋反的动机,据《明史》说是:
会惟庸子乘马于市,堕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
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
惟庸惧,乃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
此文全据《实录》,而略其下一段。
今补列如下:
上日朝,觉惟庸等举措有异,怪之,涂节恐事觉,乃上变告。
(82)
据上文所申述,我们知道惟庸于十二年九月下狱取勘,《实录》所记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觉察惟庸举措,事实上为不可能。
《宪章录》(83)《皇明法传录》(84)诸书因其矛盾,舍去不录,《明史》因之。
我们如再细心检讨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实录》之事后增饰和《明史》诸书之截短取长是靠不住,即其所记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样叫人不敢相信。
如王世贞记惟庸狱起前之所谓促成谋反之动机云:
会其家人为奸利事,道关榜辱关吏,吏奏之,上怒,杀家人,切责,丞相谢不知乃已。
又以中书违慢,数诘问所由。
惟庸惧,乃计曰:“主上鱼肉勋旧臣,何有我耶!
死等耳,宁先发,毋为人束,死寂寂。”
(85)
同样是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笔法,但所叙的事却全不相符,一个说是惟庸子死,一个说是惟庸家人被诛。
显见这两种不同的记载是出于两种不同的来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样一个纷乱矛盾的样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谕丞相枉序斑敕》,所谓丞相当即指惟庸言,但细绎敕意,亦只是责其刑罚不中而已。
敕云:
传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仓来省,引进将至与姓名,且曰郎中教只于此处候丞相提奏引见,已而终不见,郎中复唤,于是不敢引见,是有丞相怪责,不由分诉,刑及二十而肤开,甚枉之。
因序斑奏枉,试释之,若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后罪人不行,此果刑罚之中乎?
总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们找不出有“谋反”
和“通倭”
“通虏”
的具体的记载。
这正好像一个故事,时代越后,故事的轮廓便越扩大,内容也越充实。
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后胡惟庸的谋反便成铁案,装点得有条有理了。
钱谦益引《昭示奸党三录》说:
自洪武八年以后,惟庸与诸公侯约日为变,殆无虚月,或候上早朝,则惟庸入内,诸公侯各守四门,或候上临幸,则惟庸扈从,诸公侯分守信地,皆听候惟庸调遣,期约举事。
其间或以车驾不出而罢,或以宿卫严密,不能举事而罢,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约令再举,五年之中,期会无虑二百余。
(86)
考《太祖本纪》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丑改左。
(87)其时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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