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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个人的品质可能对他人幸福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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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说到对他人幸福产生的影响,个人的品质可分为两种:有益和有害。
从客观的角度看,如果人们由于我们不道义的企图或行为而产生愤怒,就证明我们已经危害到了他人的幸福。
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有关正义的法律是他愤恨的另一个原因。
约束和惩罚罪犯是法律威严的体现。
所有政府都想尽一切办法让人们慑于社会环境的威严而不敢破坏他人的幸福。
依着这个目标,各个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民法和刑法。
到底是哪些行为破坏了他人幸福?这应该是最重要的学科研究的对象。
遗憾的是,直到现在,这门学科仍没有发展起来。
它就是自然法学。
我们当前的目的不是对这门学科进行细致的探讨。
不论怎样,就算没有法律作出适宜的解释或合理的保护,最正直清白的人总不会破坏他人的幸福。
对他人的关心也是这种美德的一种表现。
这些美德与其它美好品质(如对他人感同身受、伟大的人道主义和高尚的仁爱)相互关联,并总受到他人的无限尊重甚至是尊崇。
这是人们已经充分了解了的品质,所以无需作太多的解释。
在本篇中,我只想尽力说明那种由天性体现出的次序——我们极其有限的善行首先作用于个人,其次作用于社会。
显然,在其它方面指导次序的调节天性,作为一种高端的智慧,在这里也指导着次序。
这种智慧的强弱与我们善行的必要性和有用性的大小相互关联。
第一节论天性让我们依据何种次序关注他人
就像斯多葛派学者常说的那样,每个人最关注的是他自己。
无论从哪方面看,一个人一定比旁人更会照顾自己。
因为一个人感受自己的快乐或痛苦肯定比旁人更直接明确。
本人的感受是原始的,旁人的则是对这些感受的反映或想象。
前者可称作实体,而后者就只是影子。
仅次于自己的关注对象,是一起生活的家里的亲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因为亲人的快乐或痛苦肯定会对他自己产生巨大的影响,他更了解究竟什么是他们最关心的,所以,他对他们比对外人更易感同身受。
简单的说,就相当于他对自己的关心程度。
人们大都把情感以及伴随同情产生的感情投入在自己的孩子身上,这是人的天性使然。
这种感情可能超过了对父母的关心。
比起对父母的尊敬和感激,对孩子的温和情感是一种更原始的本能。
一般地,婴儿在出世后要完全依赖父母抚养几年,但父母却无需孩子的照顾。
人天性认为孩子比老人更重要,更易激发人们强烈的同情。
我们可以从孩子身上得到很多憧憬,这是老人很难做到的。
哪怕是最凶残无情的人也会关心弱小的婴儿,而只有素质高的人才不讨厌赢弱的老人。
对于老人的逝世,人们大都不会十分惋惜,然而对于孩子的死亡,人们很容易痛不欲生。
兄弟姐妹间的友情,是我们幼年面对自然时,心灵所感受到的最初的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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