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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正义和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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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两种美德的比较
公认的感激是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亦或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才能激起旁观者的愤恨之心,同时需要受到惩罚。
没有经过以力相逼,可以自我选择的行为,才是仁慈。
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必然导致真正的罪恶。
按照常理,人们会期望看到善行而不是暴力,但人们可能会失望,也可能会对此表示厌恶和反感,但他们却不会抱着一种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恨之情。
如果一个人的恩人需要帮助,或者,他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而他却不这样做,无可非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
公正的旁观者从心底会拒绝对他的自私行为表示任何同情。
实际上,他只是没有做应该做的善行,且并没有对旁人造成任何伤害。
人们对他产生憎恶,事实上是人们通常都会对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或行为产生这样的情绪,但这并不是愤怒,只有那些具体地伤害了人们的行为才会使人们产生愤怒。
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应该受到惩罚。
只要他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这件事,那么任何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的举止。
倘若通过外力迫使他去这样做的话,那比忘恩负义似乎更加不像话。
如果他的恩人企图通过暴力强迫他报答,那只会玷污他自己的名声,同样任何地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预也是不合适的。
不过,我们愿意主动去做各种慈善行为,这是一种最接近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
正是因为感激之情,才促使我们去做能够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可以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需要外力逼迫,而是友情、慷慨和宽容还有感激的责任使然。
然而,在友谊仅仅是尊敬,还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加的时候,我们只谈论感恩的债务,绝口不提慷慨大度甚至友情。
愤恨的情感是用来自卫的,但也仅仅用于自卫。
它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
因为有愤恨之情,所以在它的保护下,我们可以让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之行感到悔恨,使其他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罚而不敢再犯同样的错误,也有助于摧垮有益于伤害自己的阴谋。
因此,当愤恨之情没有用于这些情况,而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一般不会再对此表示同情,所以它仅应用于这些情况。
一个人缺少仁慈心,可能难以满足我们对合宜善行的期待,但他绝对也不是故意伤害我们,所以没必要对对此进行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它是用压力强迫人们在遵守,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
这种美德就是正义。
不遵从正义的行为往往是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动机,而且也确实给一些特定的人造成了伤害。
因此,对这种违反正义的行为报以愤怒和惩罚时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为了报复不义行为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暴力,在这些情况下,以暴力为维护正义,很容易能够得到人们的赞同。
那个违反正义的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感到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会极其恰当地利用的暴力。
正义和其它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差别也正是在此,这种差别近来才被一个固有创作天才的作家特别强调。
友谊、仁慈、大度,这些美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在遵奉正义时,会被某种力量束缚、限制和约束住,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
这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风热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可我们在遵守其他社会美德的时候却感受不到这种压迫性。
因而,我们肯定总是小心地区别:什么是合宜的指责对象,什么是该责备的,什么是可以利用外力来惩罚加以阻止的。
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相反,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的、合适的仁慈行为,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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