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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度的仁慈行为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
一个对其亲属的所作所为既不比多数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们坏的父亲、儿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应该受到称赞或责备。
如果有人对我们出乎意料、一反常态地好,那会让我们受宠若惊,这种情况是应该得到赞扬的。
可反过来,若有人对我们出奇地冷酷、漠视,就要严加指责。
然而,即使在地位相等的人之间,极为一般的善行也不能以力强求。
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每个平等的人都有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给予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
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还会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并表示愿意帮助他。
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自己要给被害者报仇,或者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
但是,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缺乏正常的敬意,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爱,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痛苦的时候拒绝给予帮助,兄弟之间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任何看不顺眼的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做的更好。
受害者只能抱怨,可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也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
在所有这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蛮横无理、放肆的表现。
在这一点上,当权者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
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
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责任。
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
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
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
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必定会受到更大的惩罚。
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
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
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
相反的,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
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应归于合宜性的全部赞同。
但是因为它并没有真正的、合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
在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
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
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
这些事情,与他平等的人可能会用适当的手段强迫他去做,倘若他不去做很可能会受到惩罚。
通常只要我们静坐不动、无所事事,就可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上帝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
我们认为,那些心里从来不能容纳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生活在毫无人情味的群体中,就像身处在广阔冰冷的沙漠中一样。
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
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只有清白无罪的人,才能得到邻人对他良知的尊敬,并给他同等的回报。
第二节 论正义与悔恨的感觉,兼论对优点的意识
我们去伤害别人,给别人带来不幸,能让那个我们这样做的理由只有一个,即他人给我们的伤害激起了我们自然的愤怒,否则我们这样去对待他人是不对的,根本不可能得到其他人的赞同和接受。
假若我们破坏他人的幸福,只是缘于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或者为了满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别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牺牲别人,如果是出于这些动机,那人和旁观者都不能赞同与接纳我们的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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