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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经验也证明,绝大部分人都不怎么能控制这种情绪,更何况要把缺乏修养、情不自禁、压抑强烈的愤恨变成合宜的情绪,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因此,对那个看来可以努力自我驾驭天性中最难以控制的**的人,我们自然会产生相当的钦佩和尊敬。
当受难者的愤恨和往常一样超过了我们所能赞同的最大限制时,我们当然不能对此表示赞同也不可能对此谅解。
我们不赞成那种程度的憎恨,甚至超过了我们不赞成其他在想象中出现过的同样过分的**。
我们不光是不赞成这种过分强烈的愤恨,甚至把它当作是我们憎恨和愤愤的对象。
当这种感情在公众里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过分百次而只节制一次——显现出来的时候,由于它最最普遍的表现就是这样,所以我们很容易把它当作可恨可恶的感情。
但是,就算是拿眼前人们的堕落来说,上帝也没有这么无情地对待我们,赋予我们以罪恶的天性,无论是从不同的方面还是从整体;无论是从赞同还是期许的合宜对象来说。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感到这种平时是过分强烈的感情可能也是很微弱的。
我们有时候会抱怨谁显得勇气不足或者过分不在乎自己所受的伤害;和我们由于他的这种感情过分强烈而表示对他厌恶一样,我们由于他的情绪过低也会对其产生轻视。
如果那些有灵感的作家们觉得,像人类这种软弱与不完整的生灵,所有程度的情绪也是罪过或者邪恶的话,那么,他们也一定不会那么经常地、激烈地讨论上帝的暴怒和愤慨了。
让我们再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目前的研究不仅仅是一个涉及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而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
我们现在并不是在思考:在何种原则下一个完美的人会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而是思考:在什么样的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如此软弱和不完整的生灵会真正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戒。
显而易见,我现在提到的原则对于他的情感具有很大的影响;并且,“恶劣行为应该得到惩罚”
似乎是理所应当的。
正是社会的存在需要用恰当的惩罚去限制不应该和不正当的愤恨。
于是,对那些怨恨加以惩戒会被看成是一种合适的和值得赞扬的做法。
因此,即使人类自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欲望,那上帝也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戒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佳手段;取而代之的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戒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佳方法。
上帝在这一方面的精细和他在其它很多情况下的精细确实是一致的。
至于所有那些目的,由于它们特殊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上帝所中意的目的——如果可以这样表达的话。
上帝不仅这样始终如一地使得人们对于他所中意的目的具有一种强烈的欲望,而且为了人们自身的原因,相同的使他们具有对一些手段的欲望——只有依靠这种手段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而这同人们产生它的倾向是没有关系的。
因而,自卫、种的繁衍就必然成为上帝在构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已经确定的重要目的。
人类被赋予一种对那两个目的的强烈欲望和一种对同二者相反的东西的厌恶;被赋予对死亡的惧怕和对生活的热爱;被赋予一种对种的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一种对种族灭绝的想法的惧怕。
然而,虽然上帝这样地赋予我们一种对这些目的非常强烈的欲望,并没有把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合适手段寄托于我们的理性中缓慢而不确定的判断。
上帝通过直接和原始的本能引导我们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口渴、饥饿、两性结合的**、害怕痛苦、快乐幸福,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使用这些手段,丝毫不去考虑这些手段是否真的会导致那些有益的目的,就是伟大的上帝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
在结束这段注解之前,我必须说行为合宜性的赞同和对善行或者优点所表示的赞同之间的差异。
当我们赞同任何人的适宜的感情之前,不仅必须要像他一样被感动,而且还要察觉我们和他在感情上的一致。
这样,就算听到落在朋友身上的什么不幸时,我们会正确地想象出来他过度忧虑的心情;但是在知道他的行动方式之前,在发现他和我的情绪是协调一致之前,我不可能说我赞同那些影响他行为的情感。
所以,合适的赞同需要的是感情的一致和对行动人的完全同情。
相反的是,当我们听到另一个人获得恩惠,让他按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受到感动时,如果我清楚地知道他的情况,感觉到他的感激之情是来自心底的,那么我们必然会赞同他的恩人的所作所为,而且还会觉得他的行动是值得赞扬和报答的。
不难看出,受惠者是否怀有感激之情丝毫不会影响我们对施恩者所持的感情。
所以,这里不需要感情上的完全一致。
这足以证明:如果他怀有感激,那么它们必然是一致的;而且我们对有点的感觉常常是建立在虚幻的同情上。
所以,当我们明了地知道别人的情况时,才会常常为某些当事人不会感动的方法受到感动。
在我们对缺点所产生不赞同和对不合时宜的行动所产生的不赞同之间是有那么一些类似的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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