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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论优点和缺点;或奖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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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论对于优缺点的感觉
引言
人类的行为还有另外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既不用来评价行为举止是否合宜,也不用来评价一个的行为是礼貌的还是粗鄙的,这种品质反映的是我们对一件事物鲜明而直接的态度,即优点和缺点。
前面已经提到,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去思考各种行为产生的依据,全部善恶所系的内心情感。
第一个,可以从激发它的原因和对象之间的关系来研究;第二,可以从它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
一种感情相对于激发它的原因或者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两者关系是否相适宜,是有礼还是粗俗。
这种感情可能产生或往往产生有利或有害的结果,进而决定了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行为的优点和缺点。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究竟哪些方面构成了我们关于行为优缺点的评判。
第一节任何值得感激的行为都应受到奖赏任何遭致怨恨的行为都应受到惩罚
任何优秀的表现,显然都应该得到报答;同样的,任何恶意的表现,也应该受到惩罚。
那种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感情,就是感激;而那种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的感情,就是愤恨。
报答和惩罚两者虽然以不同方式进行,但其实它们都是一种回报方式,只是报答回报以好处,而惩罚则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愤恨之情外,还有一些情绪,它们会引起我们对他人幸福和痛苦的关心。
但是,没有任何感情可以直接引起我们对他人幸福和痛苦的操劳。
由于长期的相识和彼此之间的融洽关系而产生的爱和尊敬,必然会让我们对其幸福表示高兴,因为他是一个令人感到愉快的对象。
正是如此,我们才会情愿为促成这种幸福而助一臂之力。
即使他没有我们的帮助就取得了这种幸福,我们自己内心也会有极大的满足。
这种感情所渴望的一切就是看到他的幸福,而不必去考虑他幸福的缔造者。
但是,感激并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
如果一个带给了我们许多宝贵财富的人,在没有得到自己帮助的情况下就获得了幸福,我们的爱或许会得到满足,但较之他在之前对自己所做的贡献来说,我们内心还是感到会亏欠他一些东西。
同样,我们内心的不满所产生的憎恨和厌恶,常常会导致我们对他人的不幸抱以幸灾乐祸的态度。
他们的行为和品质曾经激发了我们内心痛苦不快的感觉。
但即使这样,即使厌恶和不快压抑了我们的同情心,并且有时甚至会对别人的痛苦幸灾乐祸,但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愤恨。
如果我们和自己的朋友都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那么这些感情自然不会希望给他人带来不幸。
虽然我们并不害怕插手他人的不幸而受到惩罚,但是我们情愿以其他方式去发生。
对于一个被强烈仇恨感支配的人来说,听见他所憎恶和痛恨的人死于一场意外,或许会让他高兴。
但是,哪怕他仍然有一点点正义感的话,那么这种兴奋的情绪就会与自身道德品质相悖,从而在他心中产生一定的悲伤情绪。
正是这种自动作用于他人不幸的念头会异乎寻常地拷打着自己的内心,当他们想到自己可能也会做出这样一件穷凶极恶的事情来,就会开始用对待他所厌恶的人的可憎眼光来看待自己。
但是愤恨与此完全相反:一个人极大地伤害了我们,无论从肉体或者精神也好,比如他跟我们有杀父之仇,不久后他又死于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别的罪名丢了性命,我们或许会平息自己的愤怒,但是不会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
愤恨不仅仅让我们希望他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因为他作为加害者,我们希望亲手处置他来平息他对我们造成的特殊的伤害。
除非这个犯人不仅为自己而难过,而且他也表现出对自己曾经在我们身上犯下的罪行的悔恨与懊恼,不然我们心中的愤恨是不可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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