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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章 未成年人犯罪(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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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章未成年人犯罪

这一天是李永恒为指定辩护的案子开庭的日子。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庭将进行不公开审判,所以张梓凝无法来旁听。

其实她很想旁听这次开庭的。

李永恒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在张梓凝的陪同下完成的。

他们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属,了解到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才不得已铤而走险去实施犯罪的。

他辍学后想偷一些钱为自己交学费,不过由于他过分小心,在实施盗窃的时候腰里别着一把匕首,这才构成了抢劫罪。

因为刑法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视为抢劫,以抢劫罪论处。

被告人在犯罪的那一天还不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如果仅仅是盗窃的话,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但正因为他携带了匕首,以抢劫罪论处,才会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虽然被告人是在司法机关发现他犯罪之后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但也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基本上弄清了上述事实。

接下来,李永恒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法院的指派,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接受指派之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访问工作,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周密的研究。

尤其是通过今天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

现在我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法律并非无情,被告人的年龄正是学习成长的阶段。

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我这个辩护人,都从未成年的阶段走过。

我们都生在红旗下,在党的阳光普照之下茁壮成长。

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没有沾染各种违法犯罪的恶习,所以我们今天能站在审判席的各个位置。

而把这个法庭上最后的也是最令人同情的位置留给了我们在座所有人之中年龄最小的这个被告人。

我们没有成为被告,可是面前的这个被告人,他现在仅仅十六周岁。

昨天是他的生日,这是他最为悲惨的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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